上海2021年3月电力直接交易安排

上海2021年3月电力直接交易安排

发布日期:2021-02-07 浏览次数:320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2021年3月上海电力直接交易安排通知,称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3月上海电力直接交易。

        详情如下:



2021年3月上海电力直接交易安排通知


        各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精神,根据《2021年上海市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沪经信运〔2020〕1036号)等文件,做好周期性开市交易,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3月上海电力直接交易。为便于各市场主体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现将本次月度交易的有关组织安排通知如下:

        2021年3月上海电力直接交易组织安排表





        其他需注意事项:

        一、交易组织相关情况

        1.直接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即在交易开展前及时有效地上报相关需求用电量的电力用户,中小用户应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风险测试。下同)须按规则承担本年度相关月份的超用偏差和偏差考核等责任。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一旦确立合同绑定关系,视作双方合作参与交易,售电公司须按规则承担本年度相关月份的偏差考核责任、电力用户须按规则承担本年度相关月份的超用偏差责任。

        2.已直接参与2021年年度或月度交易的电力用户,本年度不得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在上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已与售电公司完成合同绑定程序的电力用户,本年度不得直接参与交易,也不得通过其他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3.在月度交易中,直接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燃煤发电企业视情况可作为购方或售方,各市场主体在单个交易窗口期内必须保持固定的购方或售方角色。发电侧售方和用电侧购方根据月度交易成交电量增加月度合同电量,发电侧购方和用电侧售方根据月度交易成交电量减少月度合同电量。

        二、上报需求相关说明

        1.电力用户若需直接参与3月月度交易,应于上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有效上报3月月度需求用电量;须上报峰、平、谷三个时段的数值,且这三个数值与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峰、平、谷电量分别相减后,所得差值不得出现正负值符号相反的情况。对于直接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3月月度需求用电量不小于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电量的为购方,反之为售方;月度交易申报电量上限为3月月度需求用电量与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电量之差的绝对值,峰、平、谷上限依此类推。

        2.售电公司若需参与3月月度交易,应于上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有效上报3月月度需求用电量;须上报所有绑定用户峰、平、谷三个时段的数值,且这三个数值与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峰、平、谷电量分别相减后,所得差值不得出现正负值符号相反的情况。售电公司还应于上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足额缴纳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等,同时通过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相关信息上报。对于售电公司,3月月度需求用电量不小于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电量的为购方,反之为售方;月度交易申报电量上限为3月月度需求用电量与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电量之差的绝对值,峰、平、谷上限依此类推。

        3.月度交易开展前,发电侧默认均为售方。燃煤发电企业若需减少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电量,可选择作为购方参与本次交易,应于上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有效上报3月需购入的电量;须上报峰、平、谷三个时段的数值,且均为正数。上报电量占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电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经电力调度机构预校核通过后,将作为月度交易申报电量上限。

        三、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1.市场交易公告发布后,市场主体可登录相关电力交易平台,在“我的交易”页面中进入对应交易序列查看市场交易公告,在“市场信息”―“公示公告”页面中查看相关政策法规、交易附件和操作指南等。


        北京电力交易平台网址:

        pmos.sgcc.com.cn


        上海电力交易平台网址:

        pmos.sh.sgcc.com.cn


        注册咨询电话:021―28926749

        技术支持电话:021―28925222―7190

        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2021年2月5日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2021年3月上海电力直接交易安排通知,称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3月上海电力直接交易。

        详情如下:



2021年3月上海电力直接交易安排通知


        各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精神,根据《2021年上海市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沪经信运〔2020〕1036号)等文件,做好周期性开市交易,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3月上海电力直接交易。为便于各市场主体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现将本次月度交易的有关组织安排通知如下:

        2021年3月上海电力直接交易组织安排表





        其他需注意事项:

        一、交易组织相关情况

        1.直接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即在交易开展前及时有效地上报相关需求用电量的电力用户,中小用户应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风险测试。下同)须按规则承担本年度相关月份的超用偏差和偏差考核等责任。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一旦确立合同绑定关系,视作双方合作参与交易,售电公司须按规则承担本年度相关月份的偏差考核责任、电力用户须按规则承担本年度相关月份的超用偏差责任。

        2.已直接参与2021年年度或月度交易的电力用户,本年度不得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在上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已与售电公司完成合同绑定程序的电力用户,本年度不得直接参与交易,也不得通过其他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3.在月度交易中,直接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燃煤发电企业视情况可作为购方或售方,各市场主体在单个交易窗口期内必须保持固定的购方或售方角色。发电侧售方和用电侧购方根据月度交易成交电量增加月度合同电量,发电侧购方和用电侧售方根据月度交易成交电量减少月度合同电量。

        二、上报需求相关说明

        1.电力用户若需直接参与3月月度交易,应于上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有效上报3月月度需求用电量;须上报峰、平、谷三个时段的数值,且这三个数值与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峰、平、谷电量分别相减后,所得差值不得出现正负值符号相反的情况。对于直接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3月月度需求用电量不小于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电量的为购方,反之为售方;月度交易申报电量上限为3月月度需求用电量与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电量之差的绝对值,峰、平、谷上限依此类推。

        2.售电公司若需参与3月月度交易,应于上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有效上报3月月度需求用电量;须上报所有绑定用户峰、平、谷三个时段的数值,且这三个数值与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峰、平、谷电量分别相减后,所得差值不得出现正负值符号相反的情况。售电公司还应于上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足额缴纳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等,同时通过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相关信息上报。对于售电公司,3月月度需求用电量不小于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电量的为购方,反之为售方;月度交易申报电量上限为3月月度需求用电量与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电量之差的绝对值,峰、平、谷上限依此类推。

        3.月度交易开展前,发电侧默认均为售方。燃煤发电企业若需减少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电量,可选择作为购方参与本次交易,应于上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有效上报3月需购入的电量;须上报峰、平、谷三个时段的数值,且均为正数。上报电量占年度交易已成交的3月月度合同电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经电力调度机构预校核通过后,将作为月度交易申报电量上限。

        三、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1.市场交易公告发布后,市场主体可登录相关电力交易平台,在“我的交易”页面中进入对应交易序列查看市场交易公告,在“市场信息”―“公示公告”页面中查看相关政策法规、交易附件和操作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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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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