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安徽省工商业用户电价有变!高峰时段度电加价7.2分!

12月1日起安徽省工商业用户电价有变!高峰时段度电加价7.2分!

发布日期:2021-10-15 浏览次数:187

        从安徽省发改委获悉,12月1日起,对安徽全省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为期两年。此次试行的季节性尖峰电价,是指在日最低气温 ≤-5 ℃或日最高气温 ≥36 ℃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 0.072 元。

        同时,在电力供应不足或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情况下,为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对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安徽省电力公司按规定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对用户进行价格补偿,包括响应补偿价格和容量补偿价格两种。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解读及原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解读


        一、文件出台依据和目的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挖掘需求侧负荷调节能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安徽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

        二、文件适用对象

        对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电价;对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对用户进行价格补偿。本《通知》不影响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两部分,其中尖峰电价是指在尖峰时段(日最低气温≤-5℃或日最高气温≥36℃)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是指电网对工商业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专项用于补偿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挖掘需求侧负荷调节能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季节性尖峰电价。在日最低气温≤-5℃或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具体高峰、低谷时段见附件1)。

        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在电力供应不足或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情况下,为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对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省电力公司按规定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对用户进行价格补偿。

        三、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类别。需求响应补偿电价包括响应补偿价格和容量补偿价格,其中响应补偿价格分为约时响应补偿、实时响应补偿、填谷响应补偿,容量补偿价格分为约时容量补偿、实时容量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尖峰电价收入使用。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年际间滚动使用。省电力公司要对尖峰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不得挪作他用,并将收支情况报省能源局备案。

        五、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本着政府指导协调、电力用户自愿参与的原则,按省能源局发布的方案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

        附件:1.工商业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表

        2.需求响应补偿价格表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1




        附件2



        注:每年1、2、7、8、9、12月为旺季,其他月份为淡季。

        从安徽省发改委获悉,12月1日起,对安徽全省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为期两年。此次试行的季节性尖峰电价,是指在日最低气温 ≤-5 ℃或日最高气温 ≥36 ℃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 0.072 元。

        同时,在电力供应不足或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情况下,为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对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安徽省电力公司按规定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对用户进行价格补偿,包括响应补偿价格和容量补偿价格两种。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解读及原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解读


        一、文件出台依据和目的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挖掘需求侧负荷调节能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安徽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

        二、文件适用对象

        对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电价;对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对用户进行价格补偿。本《通知》不影响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两部分,其中尖峰电价是指在尖峰时段(日最低气温≤-5℃或日最高气温≥36℃)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是指电网对工商业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专项用于补偿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挖掘需求侧负荷调节能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季节性尖峰电价。在日最低气温≤-5℃或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具体高峰、低谷时段见附件1)。

        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在电力供应不足或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情况下,为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对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省电力公司按规定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对用户进行价格补偿。

        三、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类别。需求响应补偿电价包括响应补偿价格和容量补偿价格,其中响应补偿价格分为约时响应补偿、实时响应补偿、填谷响应补偿,容量补偿价格分为约时容量补偿、实时容量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尖峰电价收入使用。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年际间滚动使用。省电力公司要对尖峰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不得挪作他用,并将收支情况报省能源局备案。

        五、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本着政府指导协调、电力用户自愿参与的原则,按省能源局发布的方案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

        附件:1.工商业用电峰谷时段划分表

        2.需求响应补偿价格表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1




        附件2



        注:每年1、2、7、8、9、12月为旺季,其他月份为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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