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消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类别

上海取消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类别

发布日期:2021-10-26 浏览次数:388

        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称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现行基准价0.4155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相关企业名单将根据国家规定予以明确)。

        取消“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类别,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类别(详见附件2)。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市电力公司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市电力公司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有序推动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电力公司会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抓紧建立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发布首次向本市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本市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现行基准价0.4155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相关企业名单将根据国家规定予以明确)。

        二、调整本市目录销售电价

        取消“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类别,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类别(详见附件2)。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市电力公司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市电力公司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三、推动工商业及其他用户都进入市场

        有序推动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电力公司会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抓紧建立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发布首次向本市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市电力公司要精心做好政策贯彻落实的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电费账单等渠道,加强对电力用户的政策宣传;营业窗口、95598供电服务热线要及时、准确回应电力用户相关咨询,确保改革政策平稳实施。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要尽快按照新的机制和要求,组织开展电力大用户直接交易和电网代理购电交易。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2、上海市居民、农业销售电价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称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现行基准价0.4155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相关企业名单将根据国家规定予以明确)。

        取消“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类别,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类别(详见附件2)。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市电力公司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市电力公司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有序推动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电力公司会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抓紧建立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发布首次向本市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本市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现行基准价0.4155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相关企业名单将根据国家规定予以明确)。

        二、调整本市目录销售电价

        取消“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类别,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类别(详见附件2)。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市电力公司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市电力公司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三、推动工商业及其他用户都进入市场

        有序推动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电力公司会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抓紧建立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发布首次向本市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市电力公司要精心做好政策贯彻落实的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电费账单等渠道,加强对电力用户的政策宣传;营业窗口、95598供电服务热线要及时、准确回应电力用户相关咨询,确保改革政策平稳实施。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要尽快按照新的机制和要求,组织开展电力大用户直接交易和电网代理购电交易。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2、上海市居民、农业销售电价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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