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 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安徽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 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发布日期:2021-10-26 浏览次数:309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自2021年10月15日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自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详情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自2021年10月15日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二、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自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建立代理购电机制。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具体代理购电方案另行制定。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四、保持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保障供应,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具体见附件)。

        五、抓紧开展年内交易工作。10月15日前已签订的市场化交易合同由双方协商。10月15日后,新增年内集中交易成交价格全额传导至用户。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售电公司超出市场化交易合同部分的电量,暂按当月月度集中交易平均价格结算。

        本通知与国家后续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省能源局(电力处)。

        附件:安徽电网销售电价表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

2021年10月25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自2021年10月15日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自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详情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自2021年10月15日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二、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自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建立代理购电机制。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具体代理购电方案另行制定。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四、保持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保障供应,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具体见附件)。

        五、抓紧开展年内交易工作。10月15日前已签订的市场化交易合同由双方协商。10月15日后,新增年内集中交易成交价格全额传导至用户。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售电公司超出市场化交易合同部分的电量,暂按当月月度集中交易平均价格结算。

        本通知与国家后续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省能源局(电力处)。

        附件:安徽电网销售电价表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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