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无正当理由退市用户一年内不得申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无正当理由退市用户一年内不得申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发布日期:2021-12-07 浏览次数:399

        华东能监局发布《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月6日。

        修订稿中提到代购用户名下工商业电量由电网企业代理参与市场交易,需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协议(合同); 代购用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作为一级用户、二级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具体时间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为准。电网企业由此产生的偏差不予考核。 代购用户改为一类用户、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后,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关系终止。若再次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无正当理由(正常退市以外的情形)退出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一年内不得申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被暂停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当年不得申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上述用户均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按照电网公司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的1.5倍执行。

        各类市场化交易在"基准价格+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交易价格,上下浮动范围暂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化交易价格不受20%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随国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市场监管 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促进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9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和安徽省能源局组织对《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东监能市场〔2020〕13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月6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21-63372330。



        华东能监局发布《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月6日。

        修订稿中提到代购用户名下工商业电量由电网企业代理参与市场交易,需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协议(合同); 代购用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作为一级用户、二级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具体时间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为准。电网企业由此产生的偏差不予考核。 代购用户改为一类用户、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后,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关系终止。若再次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无正当理由(正常退市以外的情形)退出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一年内不得申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被暂停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当年不得申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上述用户均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按照电网公司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的1.5倍执行。

        各类市场化交易在"基准价格+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交易价格,上下浮动范围暂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化交易价格不受20%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随国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市场监管 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促进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9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和安徽省能源局组织对《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东监能市场〔2020〕13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月6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21-6337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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