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浙江省内全部工商业用户可准入

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浙江省内全部工商业用户可准入

发布日期:2021-12-13 浏览次数:485

        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其中指出,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为:浙江省内全部工商业用户。其中,110kV 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公 司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其余工商业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 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的直接纳入黑名单,并书面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进行强制注销,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由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法调查处理。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 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电网企业要依法最大限度满足电力用户的用电需要。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 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 电自备电厂且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网企业代理上述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 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零售用户的分摊或分享费用由电网企业与其签约的售电公司结 算,售电公司按照与零售用户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分摊或分享。

        详情如下:



        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其中指出,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为:浙江省内全部工商业用户。其中,110kV 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公 司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其余工商业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 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的直接纳入黑名单,并书面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进行强制注销,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由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法调查处理。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 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电网企业要依法最大限度满足电力用户的用电需要。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 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 电自备电厂且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网企业代理上述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 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零售用户的分摊或分享费用由电网企业与其签约的售电公司结 算,售电公司按照与零售用户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分摊或分享。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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