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印发 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2-05-27 浏览次数:300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印发《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 关电价政策,不得在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 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 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当通过物业费、 租金或公共收益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印发《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 关电价政策,不得在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 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 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当通过物业费、 租金或公共收益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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