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修订版 征求意稿)

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修订版 征求意稿)

发布日期:2020-06-11 浏览次数:538

        6月11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修订版,征求意稿)》意见的函,与去年的《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比较,有诸多不同。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总电量,从原则上不应超过全省售电市场总电量的25%调整为20%。


交易相关价格:


去年称售电市场的交易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今年则称售电市场的交易电价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交易电价含环保和超低排放电价。

交易电价分为尖峰、高峰和低谷电价三种,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分时电价时段确定。交易期间,国家调整我省上网电价的,各类交易电价不作调整。

去年称在发电企业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今年补充说明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批发市场用户的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

单一发电企业的月度总合同成交电量(即当月全部月度交易合同电量与本年度已成交电量的当月分月电量之和)的谷电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若该发电企业月度合同成交谷电比例不足,低谷电量不足部分(以下简称低谷缺额电量)按照低谷缺额电价与电网公司结算。低谷缺额电量经电力交易机构月度有约束出清公告后,纳入该发电企业的年度售电市场总结算电量(即总合同电量与低谷缺额电量之和)。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和低谷缺额电价根据年度售电市场工作方案执行。本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原则上根据上一年度全行业用户峰谷比确定。

售电企业超用结算电价分为尖峰超用电价、高峰超用电价和低谷超用电价,具体根据年度售电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原则上,批发市场交易合同约定的尖峰、高峰、低谷交易电价分别不应超过尖峰超用电价、高峰超用电价和低谷超用电价。


双边协商交易:


双边协商交易应约定:

(一)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年度交易总量及全年各月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分解电量。

(二) 月度双边协商交易,购售电双方应约定月度的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交易电量。

(三) 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交易电价。


集中竞价交易:


去年称在每月25日前组织开展次月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今年则改为集中竞价交易在月度开展,基于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按月分别进行交易组织。


挂牌交易:


去年称月度集中竞价后,组织平台挂牌交易。集中竞价阶段的买方和卖方均可以挂牌,可分段申报、分段成交。今年称挂牌交易按照尖峰、高峰、低谷时段进行交易组织。购售电双方均可以挂牌,可分段申报、分段成交。


电力用户结算:


去年称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通过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分月计划调整、参加月度交易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在此基础上,实际用电量与当月合同电量的偏差,纳入交易合同偏差费用。今年则称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通过月度双边协商交易与月度挂牌交易、合同分月计划调整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在此基础上,实际用电量与当月合同电量的偏差,纳入交易合同偏差费用。批发市场用户月度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与月度对应时段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照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偏差电量分别统计确定,并分别进行偏差结算。


售电公司结算:


去年称售电企业可以通过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分月计划调整、参加月度交易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在此基础上,实际用电量与当月合同电量的偏差,纳入交易合同偏差费用。今年称售电企业可以通过月度双边协商交易与月度挂牌交易、合同分月计划调整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在此基础上,实际用电量与当月合同电量的偏差,纳入交易合同偏差费用。售电企业月度实际用电量与月度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照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偏差电量分别统计确定,并分别进行偏差结算。


售电企业偏差调整结算:


去年称售电企业月度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合同电量时,合同内电量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超合同电量部分结算价格按照浙江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今年改为售电企业月度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对应时段合同电量时,对应时段合同内电量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对应时段超合同电量部分分别按照售电企业尖峰超用电价、高峰超用电价、低谷超用电价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

去年称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售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结算,执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今年多增加了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售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结算,在前文结算的基础上,按照供电线路电压等级和计量点实际电量,向电网企业支付输电费用。


发电企业的结算:


去年称发电企业按照签订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平台挂牌交易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顺序,优先结算售电市场交易电量,不滚动调整。今年改为发电企业按照月度低谷缺额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挂牌交易、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年度挂牌交易的顺序,优先结算售电市场交易电量,不滚动调整。低谷缺额电量按照低谷缺额电价与电网公司结算。

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其月度可结上网总电量小于其售电市场所有合同当月电量与当月低谷缺额电量之和时,按其售电市场所有未结算合同电量(含低谷缺额电量)的加权平均价与浙江省燃煤机组平均基准价之差进行偏差调整,支付交易合同偏差费用。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修订版,征求意稿)》意见的函


        浙江能源监管办,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企业用户: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2020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浙发改能源〔2020〕145号),我委组织开展了《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修订工作。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单位于6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和纸质版盖公章传真)反馈我委。

        该稿同时向社会公开,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时间截止6月19日。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戴洁芬;联系电话及传真:0571-87058255,邮箱:zjfgwdlc@163.com。

        附件:《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1日




        6月11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修订版,征求意稿)》意见的函,与去年的《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比较,有诸多不同。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总电量,从原则上不应超过全省售电市场总电量的25%调整为20%。


交易相关价格:


去年称售电市场的交易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今年则称售电市场的交易电价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交易电价含环保和超低排放电价。

交易电价分为尖峰、高峰和低谷电价三种,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分时电价时段确定。交易期间,国家调整我省上网电价的,各类交易电价不作调整。

去年称在发电企业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今年补充说明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批发市场用户的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

单一发电企业的月度总合同成交电量(即当月全部月度交易合同电量与本年度已成交电量的当月分月电量之和)的谷电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若该发电企业月度合同成交谷电比例不足,低谷电量不足部分(以下简称低谷缺额电量)按照低谷缺额电价与电网公司结算。低谷缺额电量经电力交易机构月度有约束出清公告后,纳入该发电企业的年度售电市场总结算电量(即总合同电量与低谷缺额电量之和)。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和低谷缺额电价根据年度售电市场工作方案执行。本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原则上根据上一年度全行业用户峰谷比确定。

售电企业超用结算电价分为尖峰超用电价、高峰超用电价和低谷超用电价,具体根据年度售电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原则上,批发市场交易合同约定的尖峰、高峰、低谷交易电价分别不应超过尖峰超用电价、高峰超用电价和低谷超用电价。


双边协商交易:


双边协商交易应约定:

(一)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年度交易总量及全年各月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分解电量。

(二) 月度双边协商交易,购售电双方应约定月度的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交易电量。

(三) 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交易电价。


集中竞价交易:


去年称在每月25日前组织开展次月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今年则改为集中竞价交易在月度开展,基于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按月分别进行交易组织。


挂牌交易:


去年称月度集中竞价后,组织平台挂牌交易。集中竞价阶段的买方和卖方均可以挂牌,可分段申报、分段成交。今年称挂牌交易按照尖峰、高峰、低谷时段进行交易组织。购售电双方均可以挂牌,可分段申报、分段成交。


电力用户结算:


去年称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通过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分月计划调整、参加月度交易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在此基础上,实际用电量与当月合同电量的偏差,纳入交易合同偏差费用。今年则称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通过月度双边协商交易与月度挂牌交易、合同分月计划调整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在此基础上,实际用电量与当月合同电量的偏差,纳入交易合同偏差费用。批发市场用户月度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与月度对应时段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照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偏差电量分别统计确定,并分别进行偏差结算。


售电公司结算:


去年称售电企业可以通过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分月计划调整、参加月度交易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在此基础上,实际用电量与当月合同电量的偏差,纳入交易合同偏差费用。今年称售电企业可以通过月度双边协商交易与月度挂牌交易、合同分月计划调整等方式,规避电量偏差调整风险;在此基础上,实际用电量与当月合同电量的偏差,纳入交易合同偏差费用。售电企业月度实际用电量与月度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照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偏差电量分别统计确定,并分别进行偏差结算。


售电企业偏差调整结算:


去年称售电企业月度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合同电量时,合同内电量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超合同电量部分结算价格按照浙江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今年改为售电企业月度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对应时段合同电量时,对应时段合同内电量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对应时段超合同电量部分分别按照售电企业尖峰超用电价、高峰超用电价、低谷超用电价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

去年称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售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结算,执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今年多增加了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售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结算,在前文结算的基础上,按照供电线路电压等级和计量点实际电量,向电网企业支付输电费用。


发电企业的结算:


去年称发电企业按照签订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平台挂牌交易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顺序,优先结算售电市场交易电量,不滚动调整。今年改为发电企业按照月度低谷缺额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挂牌交易、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年度挂牌交易的顺序,优先结算售电市场交易电量,不滚动调整。低谷缺额电量按照低谷缺额电价与电网公司结算。

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其月度可结上网总电量小于其售电市场所有合同当月电量与当月低谷缺额电量之和时,按其售电市场所有未结算合同电量(含低谷缺额电量)的加权平均价与浙江省燃煤机组平均基准价之差进行偏差调整,支付交易合同偏差费用。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修订版,征求意稿)》意见的函


        浙江能源监管办,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企业用户: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2020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浙发改能源〔2020〕145号),我委组织开展了《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修订工作。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单位于6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和纸质版盖公章传真)反馈我委。

        该稿同时向社会公开,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时间截止6月19日。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戴洁芬;联系电话及传真:0571-87058255,邮箱:zjfgwdlc@163.com。

        附件:《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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