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意见:售电公司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13.6%

安徽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意见:售电公司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13.6%

发布日期:2020-08-21 浏览次数:525

        安徽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征求安徽省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1.2%,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7.7%。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3.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1.3%。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通过电力市场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3.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13%。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使用自备电厂发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3.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1.3%。

        详情如下:













        安徽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征求安徽省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1.2%,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7.7%。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3.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1.3%。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通过电力市场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3.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13%。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使用自备电厂发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3.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1.3%。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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